江蘇女子騎車撞上寵物狗摔骨折 狗主人一審判賠10萬

揚子晚報網消息,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半路撞上一條寵物狗後摔倒,導致骨折台中月子中心比較。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時也被咬傷。因為賠償問題,史某將徐某告上法庭。日前,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台中高級月子中心台中月子中心評價,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萬餘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沒想到在經過徐某傢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傢廠裡用來看門的小狗,電動車從小狗身上軋過,史某連車帶人摔瞭下來。徐某發現後,去抓受傷的小狗,也被這隻小狗咬傷。後經醫院診斷,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腰椎活動受限,需要住院手術。史某選擇瞭保守治療,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後,史某及其丈夫報警,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還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沒能達成一致。2017年7月,經鑒定,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餘元。

法庭上,徐某承認,那隻小狗(薩摩耶)是自己養的,但她辯稱,史某不是因為撞到這隻小狗才摔倒的,而是聽到狗叫後回頭觀察才意外摔倒的,整個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責任。“小狗受傷後,我把它送到寵物醫院,花瞭2000多元也沒能救回來,當初買狗也花瞭2500元。”徐某說。另一被告楊某代理律師則表示,小狗是楊某購買後拿去給母親飼養用於看護工廠的,所以楊某並非本案的責任主體。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狗雖是楊某去購買的,但實際是送至徐某廠裡飼養看門,所以,徐某才是小狗的實際飼養人,楊某無需擔責。按照法律規定,飼養人負有動物的安全性維持義務,徐某在戶外未對小狗進行有效牽領及約束,導致小狗與史某的車輛發生碾軋事故,造成史某摔倒受傷,應當對史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日前,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萬餘元。

法官說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動物致人台中市月子中心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不管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因此,在犬類等動物在戶外時,飼養動物的主人應當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傷害他人,否則發生傷害事件,飼養人要承擔責任。

(原標題:騎電動車撞上寵物狗台中產後護理中心摔骨折 小狗主人被判賠償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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